为加强教育科学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增强学生活动的教育意义,提升学生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学生活动不影响正常课堂教学运行,特制定《教育科学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学生活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组织或参加的与学生健康发展相关的课外文化艺术、专业技能、体育竞技、实践调研、社团及各类竞赛活动。
二、学生活动要坚持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要有利于良好的学风建设,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学生举办的大型活动要在开学后三周内提交的本学期工作计划中注明,且要注明活动时间、内容及形式等,并在其活动开展一个月前向学生科长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等,其中申请报告中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经批准后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活动结束后,举办活动的负责人必须向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科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四、学生举行的各种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由于违反纪律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本人承担。
五、学生活动不占用周一至周五的正常上课时间和周一至周四晚上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六、在校外开展学生活动应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大型活动申报表》,必须有老师带队。由专任教师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未经批准和没有带队教师,学生不得到校外开展活动。
七、班级开展活动经费原则上由该班班费开支,经年级辅导员审批。学生党建中心、学生分会、分团委、社联分会、庆瑶阳光工作室、儿童教育艺术团等开展活动可向学生科长申请经费,经费在500元以内由学生科长审批,超过500元,学生科长审核后由党总支副书记审批。
八、在活动中严重违反规定,对该活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归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科。
十、本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3年9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