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较好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为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与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我院按一、二、三等进行评定和发放,其中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如有变动,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三条: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校为家、热爱教育科学学院。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无考试违纪记录。
(4)在校期间勤奋努力、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学年内不及格科目原则上不超过1门,累计不超过3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从学校勤工俭学安排。
(6)无赌博、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或其他挥霍浪费行为。
(7)根据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正常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
(9)在评选国家助学金时,大二学生所在寝室应达到二星级、大三学生所在寝室应达到三星级及以上、大四学生所在寝室应达到四星级及以上。
第四条: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家中劳动力少,收入微薄;
(2)父母下岗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4)其他可认定的特殊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和学校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含10节)或连续旷课达5节(含5节);
(3)发生学籍异动,如留级、降级、退学、试读和休学期间者;
(4)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5)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6)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如经常抽烟、酗酒、购买笔记本电脑、购买高档手机等;
(7)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8)私自在外租赁房子者;
(9)无特殊原因未注册者;
(10)本学年考试有不及格课程2门及以上者;
(11)寝室内务检查评比中有两次及以上不清洁记录者,或未获得相应星级文明寝室者。
第六条:名额分配。我院将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及申请情况进行统一调配,但原则上一个教学班所划拨评定的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40%。
第七条: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科学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
组 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副组长:学生科科长
成 员:辅导员、班主任
学院指定一名辅导员负责业务受理、咨询、相关评定事务的处理。
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2)审核、汇总和上报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
(3)处理国家助学金评定中出现的争议和相关问题;
(4)总结经验,不断修订和完善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2、成立各班学生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
组 长:公信力较强的非贫困生学生干部组成,优先选择班长、团支书。
成 员:非贫困生的班委成员、普通学生代表4-6人。
代表中要考虑男女生比例和代表宿舍分布情况。
第八条:评审办法
1. 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2. 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班级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家和学校所定的评定标准,结合我院所制定的《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参考《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乐山师范学院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评定,初步确定一档、二档、三档的分配情况。
3. 学院初审。学院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报学生处。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上报。
第九条:发放、管理和监督
1.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生科协助发放。
2.建立专门的国家助学金档案,由学生科存档,并报学生处助贷科备案。
3.凡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而发现有违反第五条相关条款的报学生处助贷科停发助学金,必要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