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和《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教育科学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细则。
第二条 学院是贯彻落实上级、学校党委、校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的二级单位,为了保证和促进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改革、建设,健康、稳定、顺利发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分工负责,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重大事项进行通报、共同协商、研究决定的重要过程和主要形式,是保证正确决策,避免失误的重要措施。在明确分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按照“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发挥学院领导班子整体作用,使学院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策学院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严肃性强,有着明确的议题内容和议事程序,需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召开,应与班子工作例会严格区分。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各项规定、决议,制定本院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和方案,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学院重要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制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和党风廉政责任,了解完成落实情况并研究推进措施。
(三)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1、学院发展方向、发展理念、办院思想、发展规划等学院顶层设计重大问题,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涉及学院发展的有关重要事项,以及推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的重大改革举措。
2、教学系(教研室)、科研学术研究平台等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学术团队、培训团队、服务地方团队等的设立及调整,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推进与学术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新设专业、专业年度招生计划等涉及学院发展规模重大事宜,重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推进与本科教学工作、人才培养中重大活动的组织统筹,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育学计划和教学改革方案的制订或调整,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4、院地、院校、院企等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中的重要问题,教育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事宜。
5、学生休学复学、专业调整、表彰奖励与违纪处分、毕业就业、学位授予等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6、院内津贴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7、学院安全稳定、计划生育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院内重要人事和人才工作
1、学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校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学骨干等的推荐和培养。
2、教职工的学期工作安排以及攻读学位、学习进修、出国(境)的选派,教职工年度与聘期考核、违纪处理以及聘任、调动和岗位调整。
3、校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人选的推荐,院内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表彰。
4、院内任命的院长助理、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学术科研机构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科级岗位人员的选拔、考核、奖励与任免、党政纪处分。
(五)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1、学院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及培养。
2、学院宣传思想工作、统战工作以及二级教代会、分工会、离退休、分团委、学生分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师生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党的专项集中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事项。
6、师德师风和工作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院重大财务、资产管理问题
1、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科研课题、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专项项目资金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重大开支运行情况可向党政联席会通报。
2、教育培训、自筹经费等用于采购大宗实验设施设备、维修建设改造等学院建设发展,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3、5000元以上的教职工教学科研重大成就荣誉奖励以及教职工福利支出。
4、院内图书资料、实验室建设以及国有资产、教学实验设备等办学资源的重大调整。
5、以上1-4款以下(不含本数)的财务支出,由院长审核决定。
(七)研究处置学院重大突发事件。
(八)院长和党总支书记认为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决策规则
第六条 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在宪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议事决策。
第七条 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分管领导应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在介绍情况的同时,表明自己的基本观点、设想和明确的意见,便于到会人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看法,共同研究,作出决定。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各方意见,形成明确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九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 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采取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定意见,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及分管的校领导报告,并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认真加以考虑。如遇紧急和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可视情况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会议通报。
第十一条 在讨论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时,本人须回避。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准备
(一)为了提高工作成效,提高会议效率,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与学院主要负责人协商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上会,同时作好有关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需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性重大事件除外)。
(二)分管领导应将议题材料整理成电子文稿,提前半个工作日发给党政领导阅读。
(三)对于需要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上会前,分管领导要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后确定。分管领导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有些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四)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上会前要通过二级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
(一)会议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领导提出,并根据会议议题的工作性质和分工范围,分别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资、安全、行政管理等工作事项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思想政治、稳定、干部、分工会、二级教代会等工作事项的议题,由书记主持。如主持人不能到会时,一般情况下,本次党政联席会议暂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或书记代为主持,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主持人通报。
(二)参会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即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作好会前准备、会务和会议记录。根据会议研究内容的需要,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
(四)会议记录。会议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对重大问题在讨论决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决议实施
(一)由办公室主任对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
(二)对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定、决议,按党政分工的原则,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三)决定、决议实施过程中,若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政联席会复议决定。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议事的程序、内容,会议决定、决议的落实,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和决定、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形成的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随意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七条 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十八条 改进会风,讲究效率。讨论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与前面意见一致的看法应尽量从简;要尽量避免屡议不决的现象,不拖会;议题属于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应是传达要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上级组织的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组织的精神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教育科学学院
二○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