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院长书记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教职员工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试行)(乐师院委[2009]36号)、《乐山师范学院二级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乐师院委[201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既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凡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开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可临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定的事项,是指学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学校决定中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学院贯彻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
2、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或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与实验室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学位点申报、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招生等涉及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4、学院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安排;
5、教职工的聘任与流动、进修培训、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奖惩、人才引进计划、出国出境等重要人事事项;
6、学生的学籍异动、奖励与处分,学生毕业和就业中的重要事项。
7、党务工作和教职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9、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
10、年度经费的预算安排、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科研课题、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专项项目资金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重大开支运行情况可向党政联席会通报;教育培训、自筹经费等用于采购大宗实验设施设备、维修建设改造等学院建设发展,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5000元以上的教职工教学科研重大成就荣誉奖励以及教职工福利支出;院内图书资料、实验室建设以及国有资产、教学实验设备等办学资源的重大调整;
11、院地、院校、院企等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中的重要问题,教育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事宜;
12、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3、院长和党总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资、安全、行政管理等工作事项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思想政治、稳定、干部、分工会、二级教代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事项的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党政联席会的组成人员根据议题的性质在会前分别提交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提交的议题经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九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班子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党总支可召开扩大会议专题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事前应充分沟通,慎重考虑,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主持人将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在形成决议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票决等方式。
第十三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应及时查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根据情况应分别向学校报告和传达至师生。未经党政联席会授权,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散布或透露会议内容、决定形成的过程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坚决维护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严肃性。党政联席会成员(含因故未出席者)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且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议,按照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院长和书记根据其职责,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在贯彻党政联席会决定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院长和书记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应对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责任领导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主动接受二级教职工大会和党员大会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政联席会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教育科学学院总支委员会
教育科学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